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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K3984687-7/2016-00066 文      号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6-09-23 09:58:00

        时间: 2016-09-23 09:5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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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项)


        总序号分序号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方式备注
        991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检查企业公示信息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现象。【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四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自治区
            工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02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价格等情况。【行政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自治区
            工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13对直销活动的现场检查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直销培训、直销活动的材料、直销企业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部门规章】《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三条: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商务部负责制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的规范式样。《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二条:直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检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自治区
            工商局
        现场检查
        1024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活动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自治区
            工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35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信息的抽查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部门规章】《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
            工商局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
        1046对虫草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虫草交易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政府规章】《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虫草交易活动中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
            工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57对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检流通领域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第六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自治区
            工商局
        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查
        1068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与不正当行为有关的财物;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限制竞争等不正当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三)检查与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部门规章】《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十条:商业贿赂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自治区
            工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79对销售商品计量的监督检查计量器具和核称商品的情况。【部门规章】《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第四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第九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
        自治区
            工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810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自治区
            工商局
        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1091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信息、资产状况信息等年度报告公示内容。【部门规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二)生产经营信息(三)资产状况信息;(四)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五)联系方式信息;(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
            工商局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和网络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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