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自治区林业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索引号 | K3984687-7/2016-0006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16-09-23 10:01:00 |
(4项)
总序号 | 分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备注 |
85 | 1 | 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管 |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自治区 林业厅 |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 |
86 | 2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监督检查 |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经营利用相关情况。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九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自治区 林业厅 |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 |
87 | 3 | 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 自治区 林业厅 | 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或专项检查 | |
88 | 4 | 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是否按照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自治区 林业厅 |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专项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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