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0014349null/2022-00018 | 文 号 | 藏财农指〔2021〕54号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2-07-04 12:42:08 |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
财政水利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水利局:
根据《关于下达2022年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102号),按照《关于报送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的函》(藏水财函﹝2021﹞71号),经商自治区水利厅同意,现下达你地市(单位)2022年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 万元。地市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3水利”。
一、请你地市在接到此通知后,按照相关规定,第一时间将此次下达的预算分解下达至相关县级财政部门,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申报表。有关预算分解下达文件请及时抄送区财政厅、水利厅。
二、请按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7〕30号)和《西藏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藏财农〔2020〕64号)相关规定,严格开展项目概算投资评审工作,自治区届时将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对续建项目进行清算。同时,请地市(部门)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各项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
三、严格“四个不摘”要求,各县(区)结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在优先完成约束性任务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整合资金年度整合规模。脱贫摘帽县脱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根据《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和自治区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西藏自治区2021年中央(第二批)水利发展资金分配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8日
//是否显示作废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