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关于解决无固定收入农牧民代表履职补助的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087 | 文 号 | 藏财办案字〔2021〕6号 |
发布机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日期 | 2021-10-13 11:28:05 |
对《关于解决无固定收入农牧民代表履职补助的建议》的答复
卓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无固定收入农牧民代表履职补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情况
《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藏统发〔2016〕40号)、《关于落实自治区不驻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政协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和地市级、县区级不驻会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工资待遇的通知》(藏统发〔2019〕28号)和《关于增加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外委员和政协党外常委履职补助的通知》(藏统发〔2019〕30号),均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自治区不驻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地市县区不驻会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外委员生活费及履职补助标准,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经了解,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参照全国人大代表履职相关经费标准,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自治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办法(试行)》。
二、保障情况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藏党办发〔2006〕43号)规定,一是结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在研究提高有关标准的意见,安排自治区人大代表履职活动经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我区现行相关制度落实了自治区人大代表在出席会议、培训、视察、调研等履职活动中产生的误工、食宿、通讯、交通等费用。二是为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作用,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全区每个乡镇5万元,用于乡镇人大代表学习培训、开展履职活动等。
综上,我们建议:一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财政结合实际做好同级人大代表出席会议、视察、调研等工作保障。二是无固定收入的人大代表履职补助事项,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管理使用的办法(试行)》印发后,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实施。
感谢您对我区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0891-6284425。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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