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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      题 西藏召开《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解读新闻发布会
        索引号 000014349/2021-00728 文      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 2021-11-05 11:04:43

        时间: 2021-11-05 11:04:43 来源: 中国西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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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召开《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解读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主持人:区党委宣传部对外传播处副处长(正处级) 苏鄂

        11月4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解读新闻发布会,介绍《若干措施》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政策亮点,以及《若干措施》印发后取得的成效等。

        发言人:自治区民政厅二级巡视员 索朗洛果

        发言人: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杨晓蓉

        新闻发言人、自治区民政厅二级巡视员索朗洛果介绍,我区于今年5月印发的《若干措施》,确立到2022年,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为主体,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以信息化为支撑,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体系;到2035年,实现我区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达到与全国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现代社会救助体系的短期和长期两个目标。

        《若干措施》还提出了33项具体落实措施:

        对救助对象分层分类开展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差异化社会救助。

        适度扩大救助保障范围,在保障对象上,从绝对困难群众向相对困难群体拓展,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将脱贫人口中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人员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

        充分发挥救助政策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优化基本生活救助流程,允许县(区)民政部门将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适度下放到乡镇(街道)。《若干措施》还提出了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关系调适、殡葬服务、人道关怀、志愿服务等关爱服务措施,涵盖了困难群众的多方面需求。

        增强社会救助政策的可操作性,科学规范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工作,同时对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建立低保渐退制、支出型困难家庭纳入低保范围、适度下放临时救助审批权限等内容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增强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明确提出进一步落实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政策措施,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务性、服务性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给予边境地区和高海拔地区政策倾斜,对边境地区和长期居住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在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记者还了解到,《若干措施》印发后,及时兑现边境地区低保对象增发低保金,截至目前,已兑现4178人、95.82万元。积极落实“单人户”政策,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符合条件的2998人按“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积极落实支出型贫困家庭保障政策,截至目前,已将因重病、因残、因学等原因导致个人承担费用过高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刚性支出家庭9079户、20757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持续巩固兜底保障的政治责任,对遭遇临时困难人员开展临时救助 10725人次,累计支出临时救助资金3526.14万元。持续提高救助保障标准,2021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10元,农村低保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5060元,集中供养和城市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4196元,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7590元;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二类区提高至每人每月1059元,三类区每人每月1271元,四类区每人每月1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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