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西藏召开《西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 ||
索引号 | 000014349/2021-0072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21-11-05 11:08:50 |
西藏召开《西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主持人: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对外传播处副处长(正处级) 苏鄂
11月4日上午,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西藏自治区地震预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办法》的制定背景、《办法》制定的必要性、立法特点和主要内容等。
发言人:自治区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军
发言人:自治区地震局法规处处长 米玛次仁
自治区地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军介绍,《办法》共六章三十六条,主要明确了地震预警概念、职责和工作机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地震预警工作的领导,建立地震预警协调工作机制;规定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震预警相关工作的职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宣传、普及地震预警知识的职责。
《办法》明确地震预警系统规划和建设要求,规定了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规划,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建设全区统一的地震预警系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了地震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和处置机制,规定了地震预警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大建设工程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接收到地震预警信息后的处置机制,以及误发漏发地震预警信息的处理程序。
《办法》明确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规定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地震预警设施和观测环境有保护义务,并设立了投诉举报制度;规定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以及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的法律责任,以及侵占、拆除、损毁、擅自移动地震预警设施或者危害地震预警观测环境的违法行为应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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