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西藏自治区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已经2002年4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二0 0二年五月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第一批自治区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8项,现予公布:
一、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二、建设工程用材料(除钢材、水泥外)准用审批;
三、建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批;
四、公有住房再上市审批;
五、虫草外出准运证许可审批;
六、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公司的设立审扌比;
七、废旧有色金属出境《准运证》许可审批;
八、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执行的自治区所属大学专业设置审批。